主题:人权
一九七八年四月七日南部非洲境内移民劳工会议通过的南部非洲境内移民工人权利宪章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78年12月20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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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南部非洲各国政府和人民的代表,
注意到联合国大会已宣布种族隔离是一种危害人类的罪行,
注意到国际劳工组织就南部非洲境内移民劳工问题所进行的工作,并回顾国际劳工组织对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的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第87号公约,对于移民就业及对于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原则的应用的一九四九年七月一日第97号和98号公约,
认识到移民劳工制度是种族隔离的主要手段之一,
体会到这种制度对工人的重大侮辱,剥夺了他们许多基本人权,
注意到这种制度损害家庭生活,破坏农村经济,
兹郑重承诺为废除南非现行的移民劳工制度而奋斗,并在其废除以前,议定这部《南部非洲境内移民工人权利宪章》。
第一章 结社、迁移和居住的权利
第一条
所有工人均有权:
(a) 组织并参加他们自己选择的工会;
(b) 同所有其他工人平等地参加集体谈判,不论其种族、性别、政治关系、宗教信仰为何;
(c) 以罢工行动来拒出劳力,而支持他们的要求。
第二条
所有工人均有权自由迁移,不需携带通行证或类似的证件。
第叁条
所有工人均有权按照居者有其屋的办法,同他们的家属被安置在他们工作地点附近的合适房子里,或居住在他们所选择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
所有工人均有权就业,不受肤色限制、职业保留和所有其他形式的歧视。
第五条
每一工人,不论其种族、性别为何,都有权工作、选择职业、和更换雇主而不丧失其积存的福利金和要求提升的权利。
第六条
所有工人一律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七条
所有工人均有同等权利接受职业训练和成人教育,以便学习技能和提高认识。
第二章 享有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
第八条
每一工人都有权得到足够维持其家庭健康和福利的最低基本工资。
第九条
所有工人均有权在认可的安全措施和在独立的工业和农业检查员协同工人代表的密切监督下,得到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适当保护。
第十条
所有工人及其家属对于因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均有同等的绝对权利,取得适当、即时、有效的补偿。
第十一条
所有工人均有权享有:
(a) 本人及家属的免费医疗;
(b) 全薪病假,如适用时并可享有全薪产假;
(c) 带薪年假。
第十二条
所有工人均有权在退休时领取全部养老金,或根据其服务期间按比例领取退职金。
第十叁条
所有工人均有权通过集体谈判,决定他们的雇用条件。
第十四条
所有工人均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十五条
所有女工均有权参与一切经济部门,在工资、训练、职业分配或养恤金方面,不受歧视。